| 蓬溪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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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技局 时间:08-09-09
编审:kjj |
(蓬溪县人民政府2005年7月1日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颁布的科学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和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和公开、公平的原则。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蓬溪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蓬溪县科学技术奖。蓬溪县科学技术奖包括蓬溪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蓬溪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县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蓬溪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或推广应用成果,对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的主研人员; (三)在加速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在新产品开发、工艺革新、新材料应用、省工节本等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属于县内先进水平,并应用于生产实际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高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一)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二条 蓬溪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蓬溪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蓬溪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蓬溪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县直各部门、单位; (三)国家、部、省、部队及外地驻蓬机构; (四)经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完成后,首先写出项目总结,由推荐单位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向蓬溪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申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蓬溪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经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第十八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县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的认定结论,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县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县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蓬溪县科学技术奖由蓬溪县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蓬溪县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蓬溪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蓬溪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蓬溪县地方志。 蓬溪县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采取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蓬溪县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如有违者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华侨、外国人或县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我县投资科技项目,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推广应用活动,对我县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科学技术奖励性文件同时废止。 (蓬溪县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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